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申请与管理,强化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的研究,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流动、开放、交流的学术氛围,加快科研成果产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新疆工程学院有关管理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制定的“开放基金项目指南”所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
第三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应符合本实验室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确定。
第二节 申请指南
第四条 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紧密相关的课题研究。
第五条 申请指南规定了本实验室对外发布的基金课题计划,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秘书组织编写,经室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列入申请指南的研究方向(课题)为本实验室学科领域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基础性研究课题,以及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应用基础研究课题。
第三节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请。疆内在读博士需经导师同意并附上推荐信。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原则上要符合申请指南所规定的资助范围。
第九条 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四节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者必须根据“开放基金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的要求,提出研究课题,撰写《新疆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本实验室报送《申请书》纸质文档(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五节 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根据申请人工作计划、视工作进展情况按年度拨款,一般项目的研究年限为一至二年。如因工作量过大而无法按时完成,实验室酌情继续拨余款;如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项目(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或经费使用不当者,实验室推迟、减少或暂行拨款,以至撤销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设项目账户,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规定如下: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费用,设备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业务、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会议室及外埠差旅费等。业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超出经费使用范围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三个月后将收回全部剩余经费。
第六节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择优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1-2年内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课题申请采用网评等方式,按照每个方向至少资助一项的原则,请实验室学术委员综合打分,然后实验室按总分平均后排序决定资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1. 《申请书》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 不符合资助范围。
第七节 课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放课题起止时间不超过二年,从《申请书》被批准的日期算起。课题相关成果需要明确标注“新疆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实验室资助”。
第二十二条 《申请书》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申请者应与实验室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秘书协助实验室主任管理开放课题,管理内容包括:
1. 项目任务书签订;
2. 核定课题资助经费;
3. 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4. 课题验收;
5. 向依托单位或新疆工程学院有关部门上报科研成果。
第二十四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每年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报告。实验室对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合格者,继续按原计划资助;不合格者,停止资助。无正当理由不作进展报告者,视为不合格,停止资助。课题年限不超过二年,超出年限视为不合格,停止资助。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结题前1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开放课题总结报告》,报实验室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优秀、通过、不通过三个等级,验收结果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终审。被评为优秀者,实验室将视情况予以奖励;被评通过者,按正常结题;被评不通过者,不得使用余款,停止三年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二十六条 研究课题无法按期完成,要求改变研究内容,或要求中断,都必须及时向本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会同实验室主任讨论决定。同时中断课题的经费。